汉口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日期:2021-01-15  作者:  浏览量:434

汉口学院行字[2021]9号

  

汉口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必须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2017年修订版),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实施细则及管理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生。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通知书规定报到时间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因身心状况等原因不能按时入学的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期限最长为1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按照第十四条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在2周内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学制

第六条 本科基本学制为四年,专科基本学制为三年。根据学生提前或推迟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不同情况,本科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八年,专科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六年。2019年高职扩招弹性学制学生需完成2500个学时,最长学习年限按上级单位要求执行。

第三节  成绩考核

第七条 学生在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及成绩评定办法依照学校教务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八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申请,在不违背教育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优先考虑。

第九条 转专业后的学生,应按新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设置,补修未学课程。

第十条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十一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方能转入。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十二条 学校对转学情况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一学期内超过八周者;

(二)一学期内因病请假,缺课时间累计超过八周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请休学,必须经学院主要负责人审查批准,学生工作部审核后,到学籍管理办公室办理休学手续,学籍办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将休学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

第十六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本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十八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十九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如原系肺结核休学,应附X光照片),能坚持正常学习,并经本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向学校申请复学,由学院主要负责人审查批准,学生工作部审核后,到学籍管理办公室办理复学手续,编入原专业的低年级,学籍办将复学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三)要求复学的学生,学校对其休学期间政治表现进行审查,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则取消复学资格;

(四)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的,取消学籍;

第二十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和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六节  退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须经所在学院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学校学生工作部、教务处审核无误后,提交校领导审批。学籍管理办公室依据审批结果办理退学备案手续,并将退学名单对外公示。

退学学生,应当在两周内办完退学手续离校。学生退学文件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等以公告方式送达。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生本人领取,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应取消其学籍,不予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学校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招生工作处(学籍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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